2014年6月7日星期六

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及其它(转载)

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及其它


   自由这个词表达什么意义?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的著作中讨论的自由是怎样一个概念?当有人对你说,有两种自由,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你如何理解其意?自由高于民主吗?平等可以毁掉自由吗?服从真理即可得到自由吗?还可以列出更多的问题,自由这个概念,真是很值得深入探讨的。多年来,我始终在努力厘清自己的思想,力求能够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现整理成文,以求指教。
 
   一,自由这个词的本来意义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自由这个词,也到处可以读到自由这个词:“我生性热爱自由,被束缚在两点一线的生活,太乏味!我要走遍天南地北”,“我不想被困于琐碎的生活,要像雄鹰那样自由地翱翔”,“厌倦了拥挤嘈杂的城市,我热望骑着马自由地奔驰在广阔的草原”,“学业负担太重,哪有自由?连看个电影也难”,“父母管得太严,容不得我半点自由,哪有玩的时间?”,“我终于离婚了,自由了!”,“下班了,我自由了”,等等。人们在这些语句当中用到“自由”时,对它所表达的意义当然是领会的,那么究竟是什么意义呢,可以分析如下:其一,它描述了行事的、行为的状态,自由与不自由,都用来描述行事状态;其二,它针对着受困、受压、受控、受限制、受束缚等等的状态,自由描述的是摆脱或消除一切困扰、压制、控制、限制、束缚的状态;其三,它描述了由着(或任凭)自己的意愿行事的状态,所谓“由着自己的意愿行事”,就是指在自己的各种意愿中有选择地实施行动。如果简单地说来,自由这个词的本来意义是:描述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
 
   自由这种状态,是每个人都向往的、追求的,这是出于人的本性。这个本性即指,每个人都想由着自己的愿望而行事,当他企求按自己意愿行事而受到限制、束缚或障碍的时候,就很自然地产生痛苦的情绪,于是,你盼望摆脱限制和束缚,就像盼望快乐那样。所以,无论是谁都会像热爱快乐一样热爱自由,无论是谁都会像追求快乐一样追求自由,事情似乎就这么简单。可是,哲学家、专家、学者们,却就自由这个词引申出很多的意义,据提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哲学家以赛亚•伯林说,自由这个词有“二百多种意涵”;我所拥有的书本知识虽然不多,却也可以列出很多,譬如:心灵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先验的自由、真正的自由、绝对的自由、终极的自由,等等;再譬如:“自由即自主”、“自由即真正的自我实现”、“自由即完美的理性”、“自由即顺乎必然性”、“自由即生命的扩张”,等等;又譬如:“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否定的自由和肯定的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等等。
 
   哲学家们从自由这一个词可以引申出如此众多的涵义,当然有他们的道理,有人也会沉醉于其间,当然也可以理解;可是,作为一个普通读者,面对如此众多的“自由”,难免觉得眼花缭乱,令人昏昏,弄不明白,于是总要发问:究竟应该热爱并追求怎么样的自由?究竟应该如何把握自由的涵义?能不能找到有关自由的一种涵义,它能让人感知,它简单、明确、实在,它贴近生活,跟自身利益直接相关,能够找得到吗?
 
   二,一些哲学家的提法有共同点
 
   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些哲学家对自由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当中,存在着共同点。
 
   三百多年前,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这样写道:“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有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和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洛克在这里指出,自由是由法律规定的,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其它意志支配而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
 
   二百多年前,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简单明了地指出:自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一百多年前,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从“与权威的斗争”来谈自由,从“限制权力”的角度来谈自由,他说“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系一个晚出的方案,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密尔虽然只是从限制权力的角度谈自由,但是他也是把自由看作为某些“特权”或“权利”,是通过宪法或法律予以承认的权利,是统治者不得侵犯的权利。
 
   五十多年前,拉脱维亚出生的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回顾“英国的洛克与密尔、以及法国的康斯坦和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时说到,“这些思想家认为: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施以限制。”伯林还说:“既然正义的意义,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其他的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其实法律的整个功能,也就是预防这种冲突。”可见,竭力推崇“消极自由”的伯林也承认,自由“必须由法律”来确立,而“法律的整个功能”就是维护自由,这种说法,与把自由看作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
 
   另一位当代美国的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道:“我在大多数地方将联系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来讨论自由。在这些情形中,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种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又写道:“各种基本自由必须被看成一个整体或一个体系。”罗尔斯也是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把自由看作为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种种自由须看成一个整体或体系。
 
   当然,还有很多学者都像以上所述的那样来解释自由之涵义,这里似乎不必再予赘述,总之,人们可以从中发现,在众多的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的论述中,有一种关于自由的涵义取得了比较广泛的共识,这种自由的涵义即——自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的规定是可感知的,法律的文字简单、明确,法律规定了每个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地行事,这种自由(权利)跟人们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把握住这一种自由的涵义,人们就很容易懂得自由跟切身利益的关系,从而明白自己应该怎样去争取自由;把握住这一种自由的涵义,就不会再被那些空洞抽象的学说所唬弄,什么先验的自由、真正的自由、绝对的自由、终极的自由等等,那些“自由”离我们很远很远,够不着也望不见;也不会再被所谓的消极、积极、否定、肯定的自由等等提法搞得不知如何明辨。
 
   三,自由与法律
 
   洛克说得好:“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自从洛克这句名言广为传布、深入人心以后,在人们的头脑里,自由与法律建立起不解之缘,离开了法律或超越了法律就无法谈论自由。这是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里的,人类社会里有一条共同的规则,这规则得到最为广泛的认同:不得侵害他人;如果人人都处于“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自由状态(注意这里说的是自由状态,不是自由权利),则由于各人意愿之间的差异或对立,就会发生有人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的、亦即侵害他人的现象;为了防止、制止侵害他人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对“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自由状态作出限制;限制的办法就是制定共同遵循的规则即法律,所依仗的是法律的权威和赋予执行者的权力;在作出这种限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自由(权利)的范围,所以说,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就是由法律来决定的。
 
   法律跟自由的关系就在于,法律划分出一条界限或范围,在界线这一边的范围内,限制人们处于自由的状态,在界线另一边的范围内,保护人们处于自由的状态。在界线这一边的范围内,人们必须遵循法律定下的规则,不得“由着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就是义务;在界线另一边的范围内,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这就是权利。谁不承担遵循法律规则的义务,将受到按法律实施的惩罚;人们运用自由的权利时,如果受到任何人或机构的限制,可诉之法律寻求保护。没有法律的限制和保护,就无法保留让人们能够自由行事的范围,自由将无容身之地。
 
   简单说来,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通过限制和保护的手段,把自由确立为一种“权利”。譬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婚姻自由等等,这种种自由,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这种种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人们常常说要争取和维护的自由,就是这种种权利;人们常常说要为自由而战,就是为争取和维护这种种权利而战。
 
   让我们确认自由的这样一个概念:自由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在有关政治学或社会学的著作中所论述的自由,就是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有四层涵义:其一,自由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二,自由一定是在“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其三,自由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四是,自由是“由着(或任凭)自己意愿行事”的权利。以上四点涵义,缺一不可地完整地表述了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
 
   至此,上文提到,自由这个词在两个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着不同的含义,一是,描述行为、行事状态,即“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二是,指称法律规定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在有关自由的讨论中,或者在阅读有关论述自由的文字时,把握并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涵义,将会减少一些混乱。譬如说言论自由,人们都知道“言论自由”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它跟“自由地发表言论”不是一回事,必须加以区分,不可混淆。“自由地发表言论”只是描述行为的状态,不涉及条件限制,但是“言论自由”在其范围上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的行为状态划出一条界线,在界线一边的范围内,像诬蔑、诽谤等侵害他人的这类言论不准“自由地发表”,在界线另一边的范围内,人人拥有“自由地发表言论”的权利,如若受到他人或机构的限制可寻求依法实施的保护,由此而规定了“言论自由”这一权利。所以,法律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的这种状态施加限制,而对“言论自由”这种权利则保护其免受限制,弄清楚“自由地发表言论”与“言论自由”二者的区别,就不易产生混乱。我们要争取和维护的是“言论自由”这种权利,当然首先要在法律上确立这一权利,并且要看法律划定的界线是否合理,即是否扩大了限制的范围而缩减了权利的范围。对于言论自由的争论,其实就是关于法律如何规定、如何划线的争论。其它的自由,如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等,都与“言论自由”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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